三亚市潜水行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三亚市潜水行业的监督和管理,维护潜水旅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全民健身条例》、《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办法》、《海南省旅游条例》、《海南省珊瑚礁保护规定》、《全国潜水活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三亚市管辖的海域范围内从事任何形式的潜水活动(含潜水旅游、潜水培训、经营、非经营等)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潜水旅游活动形式包括:岸礁潜水、堡礁潜水、远海潜水以及延伸服务的海底摄影和海底拍照等。
三亚市可潜水区域以市政府公布为准。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三条 部门职责
(一)市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负责统筹我市潜水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潜水项目的许可工作;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潜水行业发展规划;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潜水行业海上联合执法工作、进行潜水市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潜水企业资质评定、潜水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考核、认定、备案和管理工作;承担市潜水行业管理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二)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海域使用权的审批和用海管理、海洋野生动植物、海洋环境保护、生态补偿、潜点变换调整等工作;牵头海上联合执法工作。
(三)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潜水用码头及旅游客运船舶的审批、监督管理。
(四) 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负责潜水产品的市场推广和处理游客投诉等工作。
(五)市海事局负责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六) 市公安局对涉嫌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打击,并协调海警、边防部门做好船舶的督查工作。
(七)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工商注册和办理营业执照,监督企业规范市场经营行为。
(八)市物价局根据潜水企业经营成本、合理的利润、社会承受能力,结合市场供求状况,按照管理权限制定潜水服务项目价格,加强对潜水服务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九)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临时建筑的监督管理、负责查处岸上用于经营潜水点的违法建筑物。
(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潜水行业安全工作实施指导和综合监督。
(十一)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负责有关设备安全检测、评估工作,并参与有关部门开展潜水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工作。
(十二)市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对拟进入的潜水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核,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潜水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批或登记备案。
(十三)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三亚市规划局负责近海岸用地审核和陆地配套场所设计方案的审批。
(十四)珊瑚礁自然保护区内的项目申报、核准和经营管理,适用自然保护区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
(十五)其他相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对潜水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立三亚市潜水行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文体的副市长任联席会议主任,分管海洋的副市长为副主任,市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为牵头单位,负责审议及决策我市潜水市场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局长兼任,具体落实联席会议的管理决定,统一协调潜水行业的管理工作。按照联合检查和日常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潜水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三亚市潜水协会应充分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作用,强化行业监督与自律,协助市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加强对潜水教练员的管理和考核,推动制定行业技术及服务质量标准。
第三章 企业经营
第六条 潜水企业资质分为甲、乙两级。甲级资质可从事体验潜水、休闲潜水及潜水培训活动。乙级资质仅可从事体验潜水活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允许营业:
(一)拥有海域使用权或海域租赁合同(需向三亚市海洋渔业局备案)。
(二)具备了实施潜水活动的基础设施条件(详见附件),具有交通营运及消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行政许可。
(三)符合准入条件,并申请获得《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证》(详见附件)。
(四)工商注册及营业执照。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潜水经营台账制度,并有安全管理机构和专、兼职船舶安全管理人员。
(六)有健全的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定期对潜水从业人员进行职业病防治与监测。
(七)参加船舶和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持有有效的保险证件或证明文件。
(八)涉及船舶经营的,除了需具有准入标准要求的资质之外,还需具备公安边防部门核发的出海船舶簿。
(九)属潜水行业协会会员,并缴纳足额的经营保证金。
第七条 潜水从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资格,并获得三亚潜水从业人员上岗证,方可从业:
(一)实际操作的潜水指导员需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理论指导的无强制要求。
(二 )体验式潜水指导员需具备CMAS国际四星级潜水员及其以上;PADI潜水长及其以上职业资格。指导员与学员的比例是1:1。
(三)潜水教练员需具备CMAS国际一星级教练员及其以上;PADI开放水域水肺教练及其以上职业资格。
(四)从事体验式潜水指导员工作及潜水教学的人员必须持有中国潜协签发的潜水救援证书或中国潜协认可机构签发的救生员证书。
(五)需在体育主管部门备案,持有市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核发的三亚市潜水从业人员上岗证。
第八条 旅游、海洋、交通、物价、海事、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对潜水企业实行年度检查(特殊情况随时检查)制度,潜水企业必须按照规定提交年检报告书、资产状况表、潜客统计登计表以及其他文件和材料。年度检查发现潜水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对应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九条 潜水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许可文件,在指定的区域内和核定的经营范围内开展潜水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申请或未获得核准从事潜水经营活动。
在未经批准的海域从事潜水经营活动,或者没有合法证照在潜水区域从事潜水经营活动,属于非法经营潜水活动。
第十条 从事潜水的企业,必须严格遵守行业制定的服务标准,确保为潜客提供优质服务;必须严格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标准,完善结算制度,不得变相涨价或超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团队购票优惠幅度削价竞争。
第十一条 潜水企业应制定有效的开发与保护措施,禁止在潜水旅游活动中采挖、破坏海底珊瑚。潜水企业应协助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活动区及周边区域的生态环境进行监测及评估,并接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海洋生态环境监测评估结果做出的变更潜点、暂停相关活动或调减活动容量的决定。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二条 未经市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依照《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由市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依照《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由市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批准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十四条 经营者未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的,依照《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由市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经营者未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的,依照《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由市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经营者未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保证其能够安全、正常使用的,依照《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由市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经营者未能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的,依照《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由市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对无经营执照的行为进行查处;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用于旅游的非法经营车辆和非法经营的船舶进行查处。
第十九条 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负责对违规开展潜水旅游活动的旅行社进行查处;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对非法占用海域开展潜水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条 在网络等媒体违规传播、散发虚假潜水经营信息的,由工商部门依法责令相关媒体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在机动车道散发潜水虚假信息小广告的,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处理;对乱扔广告宣传品污染环境影响市容的,由市综合执法局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用于潜水码头的建设必须经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和批准,其技术设计方案应报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应向三亚市海事局申请办理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手续。未经批准而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潜水企业的海域使用权期满的,必须向市海洋渔业局提出续用申请,未办理续用海域手续仍继续使用海域从事潜水活动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潜水用码头必须安全可靠,并经市交通运输局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用于潜水活动的船舶和趸船,应持有有效的船舶证书;潜水企业交通用船船员未持有效的《船员适任证书》驾驶船舶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潜水企业经营中,有下列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遵守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保护区的有关规定的,在潜水活动中采挖、破坏珊瑚的。
(二)未按照规定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服务收费标准;超出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超出政府规定的优惠幅度的;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的;采取分解收费项目的、重复收费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四)在未经批准海域开展潜水旅游活动的。
(五)假冒其他单位注册商标、品牌、名称等行为,损害其它潜水企业利益的。
(六)在潜水旅游中未经游客同意,擅自在旅游合同外增加和改变服务项目、加收服务费用的,或欺骗、胁迫旅游者购买或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潜水项目的。
第二十六条 潜水企业拒绝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服务质量、旅游安全、对外报价等进行检查,依照相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未执行政府指导价、团队购票优惠幅度和明码标价规定的,未使用统一规范票据等破坏三亚潜水市场经济秩序行为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 未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按规定配备安全设施和设备、配备专业潜水人员、保障潜水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依照《海南省旅游条例》第六十八条及《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九条 对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三条中情节严重者,由市海洋渔业局收回海域许可证,并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条 行政管理部门未尽职责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管理和旅游服务质量的检查、监督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建立企业动态管理机制:
(一)对于屡次违反本管理规定的企业,注销其经营资质。
(二)对于没有按照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进行经营,或不能持续满足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经营准入、管理规定等方面要求的企业,应当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内,企业不得对外营业。整改后仍不能满足要求的,暂停其经营资质,直至整改验收合格。
第三十二条 潜水行业从业人员若有以下行为者将被吊销三亚潜水从业人员上岗证:
(二)在未经海洋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海域从事潜水经营活动。
(三)因潜水活动被潜客投诉、并核查属实三次及其以上。
(四)因自身身体原因不适宜带客潜水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三亚市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9年11月9日施行的《三亚市潜水旅游行业规范管理暂行办法》(三府〔2009〕1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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