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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潜水旅游活动用海管理规定

三亚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亚市潜水旅游活动用海管理规定》的通知

三府〔2016〕280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潜水旅游活动用海管理规定》已经六届市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潜水旅游活动用海管理规定

  一、为加强我市珊瑚礁资源的保护与修复,实现潜水旅游市场的可持续性发展,规范我市潜水用海的审批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特制定此规定。

  二、凡在我市管辖海域范围内从事潜水旅游经营活动的行为适用此规定。

  三、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海域功能区划及相关规定划定我市可以从事潜水旅游经营活动的海域,具体如下: 蜈支洲岛周边海域、西岛周边海域、亚龙湾海域、太阳湾、百福湾、大东海、小东海、鹿回头湾、红塘湾、三美湾、大小洞天及东锣西鼓岛周边海域12个区域。

  四、所有从事潜水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依法依规取得海域使用权。

  五、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或出让潜水旅游用海时,应先委托技术单位对该海域珊瑚礁资源时行调查。对于珊瑚覆盖率低于10%的海域,不得审批或出让用于经营潜水旅游活动。

  六、所有潜水旅游经营单位都必须在本用海区域内实行潜水点轮换制度,轮换方案由经营单位在申报海域使用权前制定并报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七、潜水旅游经营单位在经营过程中,必须按规定对本潜水区域实行潜水旅游活动最大容量控制制度,具体如下:蜈支洲岛1800人次/天,亚龙湾1500人次/天,太阳湾400人次/天,百福湾1000人次/天,大东海2500人次/天,小东海2000人次/天,鹿回头1200人次/天,西岛2500人次/天,红塘湾-三美湾2000人次/天,大小洞天1000人次/天,东锣西鼓岛2500人次/天。具体由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统筹管理和监测。

  八、对本市潜水旅游经营活动中占用海洋资源实行生态补偿制度,具体补偿金额及方式依照三亚市政府出台的《三亚珊瑚礁潜水旅游用海生态补偿赔偿办法》执行。

  九、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年对已审批的潜水旅游用海珊瑚资源进行调查评估。因经营管理原因造成珊瑚资源重大损失的,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十、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对全市珊瑚资源的调查,开展珊瑚资源恢复的分析研究,加强珊瑚资源的保护与修复。

  十一、鼓励潜水旅游经营单位参与珊瑚资源的保护与修复工作,对于潜水旅游经营单位在用海期间本区域珊瑚覆盖率提高的,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全市通报表扬,并给予一定的经费奖励。

  十二、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珊瑚资源保护的宣传工作,潜水旅游经营单位在经营活动中应规范管理,要求潜水教练做好并教育游客做好珊瑚资源保护工作,避免因潜水活动造成珊瑚资源的破坏。

  十三、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十四、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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