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潜水活动管理规定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中国潜水活动,确保潜水行业的工作按照安全规范的原则进行,保障潜水活动参与者的人身安全,修订原管理规定。
第二条 国家体育总局水上运动管理中心作为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以下同)的潜水活动主管单位, 中国滑水潜水摩托艇运动联合会(以下简称“中潜联”)作为负责潜水活动开展的国家级社会团体,为促进潜水运动在中国境内的健康发展、加强和规范全国潜水活动的管理,保 障潜水活动参与者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关于促进和规范社会体育俱乐部发展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 备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外国(地区) 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开展体育活动管理办法》和《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中国潜水运动协会中潜字〔2021)018号文印发的《全国潜水活动管理规定》进行修订。自本管理规定施行之日起,原中国潜水运动协会中潜字〔2021)018号文印发的《全国潜水活动管理规定》作废。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所有从事潜水活动的法人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各省、市潜水运动协会或相关潜水活动负责部门依照本管理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指导下,负责管理本地区的潜水活动。
第一章 潜水活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潜水活动,是指采用屏气式和自携式潜水装备潜水的相关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竞技潜水(踐 泳、自由潜水、水肺潜水、水下曲棍球、水下橄榄球、水下定向、美人鱼、水下摄影、水下狩猎、水下射击等)、休闲潜水、技术潜水、潜水表演、潜水展览、潜水培训、潜水体验、潜水旅游、潜水探险、潜水装备器材、潜水作业、潜水渔猎、科学考察潜水、考古潜水、潜水救援、环境保护潜水等。
第六条 活动的组织者须在组织赛事、培训、潜水活动中对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逐一排查评估并做好相应预案。做到产生突发情况能及时应对,避免造成人身安全的损失。潜水活动组织者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中潜联将给予包括但不限于警告、停业整顿、吊销《中国潜水活动许可证》等处罚,并责令立即消除或限期消除。活动组织者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吊销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国潜水活动许可证》等处罚。
第七条 法人单位举办国际性和全国性的各类潜水竞赛、表演等活动,必须提前向中潜联提出书面申请,经中潜联审核后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批,并由中潜联主办。
第八条 法人单位举办地方性的各类潜水竞赛、表演等活动,必须经县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审批,报中潜联备案,并由中潜联派督察员督导。
第九条 在中国境内开展经营性潜水活动的法人单位包括但不限于潜水培训系统、潜水公司、潜水场地(包括人造潜水场地和自然公开水域潜水地点)的所有人或经营者、潜水场地的潜水服务商、船宿潜水的船舶等均须取得中潜联颁 发的《中国潜水活动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经营性潜水活动, 无《中国潜水活动许可证》或者《中国潜水活动许可证》失效的法人单位禁止在中国境内开展经营性潜水活动。
第十条 任何取得《中国潜水活动许可证》的潜水培训系统不允许接纳没有取得《中国潜水活动许可证》的法人单位成为其会员单位。
第十一条 在中国境内开展经营性潜水活动的法人单位, 必须把本单位的《中国潜水活动许可证》以及本单位的所有专职教练员和兼职教练员的《中国潜水教练执业资格证》张贴于醒目地方,便于相关管理部门和潜水人员查验。
第十二条 任何没有取得《中国潜水活动许可证》的法人单位,不允许在中国境内举办任何教练员和潜水员的培训, 如有持有《中国潜水活动许可证》的法人单位或持有《中国潜水教练执业资格证》的教练员为上述法人单位违规培训提 供支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场地、提供装备、提供充气服务等,中潜联将吊销其《中国潜水活动许可证》或《中国潜水 教练执业资格证》。
第十三条 持有《中国潜水活动许可证》在中国境内从事和开展经营性潜水活动的法人单位,雇佣的教练员必须持有《中国潜水教练执业资格证》,不允许接待无《中国潜水教 练执业资格证》或者《中国潜水教练执业资格证》失效的教练员在所辖场地进行经营性潜水活动。违反规定的法人单位, 中潜联将给予其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将吊销该法人单位的《中国潜水活动许可证》。
第十四条 持有《中国潜水活动许可证》在中国境内从事和开展经营性潜水活动的法人单位,必须按照收费项目所承诺的内容兑现其承诺,非不可抗力下变更承诺的内容必须事先征得付费方的许可,如付费方不同意变更后的内容,收费方须无条件执行已承诺的内容或全额退还收取的费用。如双方因此产生纠纷且不能协商解决的,任意一方可以申请仲裁或者法院诉讼解决。收费单位在仲裁或诉讼中败诉的,中潜联将给予其包括但不限于警告、停业整顿、吊销《中国潜水活动许可证》等处罚。
第十五条 持有《中国潜水活动许可证》在中国境内从事和开展经营性潜水活动的法人单位和持有《中国潜水教练执业资格证》的教练员,必须严格按照其所提供的潜水培训系统所要求的课程标准安排学员的相关培训课程,私自删减课程标准和学员达不到标准而签发相关证书的行为,以及任何作假行为将受到中潜联包括但不限于警告、停业整顿、吊销《中国潜水活动许可证》、《中国潜水教练执业资格证》等处罚。同时中潜联也将要求其所属的潜水培训系统对其作出处罚。
第十六条 所有在中国境内开展经营性潜水活动的教练员,必须取得中潜联签发的《中国潜水教练执业资格证》,无《中国潜水教练执业资格证》或者《中国潜水教练执业资格证》失效的教练员,禁止在中国境内开展经营性潜水活动。
第十七条 持有《中国潜水教练执业资格证》的兼职教练员必须在取得《中国潜水活动许可证》资质的法人单位备案后才能使用该法人单位的设施和场地从事经营性潜水活动,兼职教练员的授课费必须由备案所在的法人单位统一向学员收取,兼职教练按照与法人单位的约定完成所授课程后,由所在的法人单位根据与兼职教练所达成的分成比例,按照一单一结的方式,在课程完成后三十日内支付给兼职教练员其应得的授课费,拖欠兼职教练授课费的法人单位将受到中 潜联的相应处罚,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将吊销该法人单位的《中国潜水活动许可证》。兼职教练员允许同时在多家具 备《中国潜水活动许可证》的法人单位备案,违反规定的兼职教练员中潜联将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将吊销《中国潜水教练执业资格证》。
第十八条 持有《中国潜水活动许可证》的法人单位,开展以客户预付费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按以未来时间段收费的项目、各种计次卡、课程套装等)收费的业务必须报中潜联备案。当法人单位不能履行约定的义务时,必须无条件退还给客户剩余的款项,当法人单位不能退还客户剩余款项时,将由担保方依据保证合同承担连带责任偿还相关款项。如双方分歧不能通过协商解决的可以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在仲裁或诉讼中败诉的法人单位,中潜联将给予包括但不限于警告、停业整顿、吊销《中国潜水活动许可证》等处罚。法人单位涉及欺诈行为的将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在进行潜水活动之前,潜水人员必须向潜水场地的管辖单位征询,获得管辖单位同意后方可潜水,潜水场地的管辖单位有权决定是否允许潜水人员在其管辖场地内开展潜水活动。
第二十条 经营性潜水场地必须在取得《中国潜水活动许可证》后方可经营。必须依据环境难度实行等级划分,潜水场地等级以所需最低潜水技术等级要求作为划分的依据。具备多种环境难度条件的潜水场地须划分不同的等级区域,水下封闭空间的入口处必须设立明确的区域分界标识。如果没有设立分界标识或者分界标识损坏没有及时修复的潜水场地发生潜水人员伤亡事故,潜水场地的管辖单 位须承担相应的责任。经营性潜水场地的经营资质由当地体育部门和中潜联共同认定核发。经营性潜水场地未采取措施对场地进行有效风险隐患消除的,中潜联将给予其包括但不限于警告、停业整顿、吊销《中国潜水活动许可证》等处罚,并责令立即消除或限期消除。活动组织者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吊销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国潜水活动许可证》等处罚。
第二十一条 经营性潜水场地的经营方必须核实潜水人员的潜水技术等级证书、在满足潜水场地最低潜水技术等级的要求,或者该潜水人员在持有有效《中国潜水教练执业资格证》及相应技术等级的教练员带领下,填写相关文件后方可允许进行潜水活动。经营方违反该规定,发生潜水人员伤亡事故时,经营方负有相应的责任。经营性潜水场地如果未按要求核实和执行技术等级制度,则视同违 规,与上述“第十九条”处罚规定相同。如发生潜水人员伤亡事故时,则经营方负有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以岸潜方式出入水的经营性潜水场地,潜水场地经营方必须为潜水员提供安全的潜水装备安装、调试区域和潜水人员出入水设施,保持所辖场地的安全和卫生。以船潜方式出入水的经营性潜水场地,经营方必须为潜水人员配备有资质的船舶和船员,船舶必须要有便捷的能让潜水人员从水中回到船上的设施。
第二十三条 开展船宿潜水活动的船舶(是指在船上有提供4名以上潜水人员多日食宿的设施、固定或移动式气体 填设备及潜水装备、对外发布潜水行程计划或者提供包船潜水服务的船舶)的船主须向中潜联提交《中国潜水活动许可证》申请资料,在符合国家关于开展潜水活动的设施设备、人员资质的要求,取得中潜联核发的《中国潜水活动许可证》后方可经营船宿潜水活动。船主必须把《中国潜水活动许可证》以及随船的潜水教练员的《中国潜水教练执业资格证》或潜水导游的职业资格证书放置在该船宿潜水船舶的公共区域醒目处,便于相关管理部门和潜水人员查验,必须在该 船的营运船舶限制航区内运营、船员必须具有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出船必须征得相关管理部门的批准,同时必须事先征得潜水场地水域管辖单位的同意,并按照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给参加潜水活动的人员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潜水活动。无潜水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允许参加船宿潜水活动,潜水活动必须按照潜水人员的证书级别和当时的天气、水质、水流等情况合理安排潜水人员数量,在水流缓慢、无风浪、能见度良好、开放空间水域等的情况下,一个潜水教练员或一个潜水导游最大限度每组可以带领6个持证潜水人员进行 最深40米以内的免减压潜水活动,同组里增加一个潜水教 练员或一个潜水导游,可以增加两个持证潜水人员,每组潜水人员含教练员和潜水导游全部人员总数不允许超过10 Ao从事屏气式潜水或技术潜水活动的人员分组安排,须按照相关潜水培训系统的人员要求规定执行。去往近海和远海的潜水活动必须提前向船舶注册所在地的当地管理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地方体育部门)以书面形式报备行程、参与人员资料等信息,以备突发事件所需。使用无《中国潜水活动许可证》资质的船舶进行船宿潜水活动的法人组织和教练员,中潜联将给予该法人组织和教练员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屡教不 改的将吊销该法人单位和教练员的《中国潜水活动许可证》 和《中国潜水教练执业资格证》,国家有另行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组织以营利为目的的潜水活动的领队必须按照中潜联的管理要求,向潜水场地管辖单位同时出示中潜联颁发的法人单位《中国潜水活动许可证》和领队个人的《中国潜水教练执业资格证》,填写相关文件,获得潜水场地管辖单位的同意后方可带队进行潜水活动。
第二十五条 参加非盈利潜水活动的人员,须向潜水场地管辖单位出示潜水资质证书、填写相关文件,获得潜水场地管辖单位的同意后方可进行潜水活动,并且必须在不低于潜水场地最低潜水技术等级要求的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相关的潜水活动。因超出潜水资质证书规定的潜水范围导致自身发生潜水事故的人员,须承担不低于事故主要责任人的相应责任,直至全责。
第二十六条 在潜水场地限制区域内潜水的人员须具备相应潜水技术等级资质,否则必须在有《中国潜水教练执业资格证》且具备该区域相应技术等级的教练员指导下在该区域从事潜水活动。违反该规定发生事故的责任人须承担不低于事故的主要责任,直至全责。
第二十七条 对到未探明的自然封闭空间水域从事潜水探险活动实行审批制。此类活动的组织者必须向当地管理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地方体育部门)及中潜联提交申请、活动计划、参与人员信息、应急处置预案等相关资料,经当地管理部门及中潜联核准及派遣督察员督导后方可进行。未经批准擅自到未探明的自然封闭空间水域从事潜水探险活动的人员,中潜联将会同有关部门对活动的组织者、现场潜水装备和气体充填设备的提供者、参与人员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中潜联将吊销相关人员和法人单位的《中国潜水教练执业资格证》和《中国潜水活动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一旦发生涉及人员重大伤亡的潜水事故,按照国家体育总局要求,组织及参与该活动的法人单位和相关人员在展开救援活动的同时必须在1小时内口头上报、2 小时内书面上报当地相关管理部门和中潜联,并切实配合中潜联及当地有关部门的调查。中潜联将依据调查结果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法人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做出处罚,吊销瞒报和提供虚假情况说明以及负有严重责任的法人单位和责任人的《中国潜水活动许可证》和《中国潜水教练执业资格证》,同时要求其所属的潜水培训系统亦做出相应的处罚,触犯法律的责任人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非探险性质的潜水活动中发生潜水人员死亡事故,中潜联在吊销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法人单位和教练员的《中国潜水活动许可证》和《中国潜水教练执业资格证》的同时,要求其所属的潜水培训系统亦做出相应的处罚,并禁止其在中国境内继续从事潜水相关的活动。处理信息将在中潜联备案,并予以公示,触犯法律的责任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国家有另行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船长、领队、教练员、潜水导游等有权暂停违反本管理规定、不听劝阻的潜水人员的潜水活动,由此产生 的所有损失由违反规定的潜水人员承担。对于屡次违反规定的潜水人员,中潜联将责令其所在的潜水培训系统给予相应处罚。
第三十一条 对于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责任人及法人单位所属的潜水培训系统,中潜联将根据相关规定对该系统给予但不限于责令改正、吊销《中国潜水活动许可证》等处罚。
第三十二条 持有未经中潜联批准在中国境内开展潜水活动的潜水培训系统签发的潜水资格证书的潜水人员在中国境内参加潜水活动,必须在持有有效《中国潜水教练执业资格证》的教练员陪同下方可进行。提供潜水服务的法人单位违反该项规定的,中潜联将予以相应的处罚,屡教不改的法人单位,中潜联将吊销其《中国潜水活动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取得《中国潜水活动许可证》的法人单位聘用外国人时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在中国境内的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国家有另行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禁止取得《中国潜水活动许可证》的法人单位和持有《中国潜水教练执业资格证》的教练员邀请持“港 独"、“台独”、“澳独”、“疆独”、“藏独”等反华立 场和有“港独”、“台独”、“澳独”、“疆独”、“藏独”等反华和辱华言行的外国(地区)企业和境外非政府组织、 港澳台人士和外国人作为嘉宾来中国境内参与潜水活动。对于违反规定的法人单位和教练员,中潜联将给予其包括但不限于警告、停业整顿等处罚,屡教不改的将吊销其《中国潜 水活动许可证》和《中国潜水教练执业资格证》。
第三十五条 任何法人单位和个人,禁止为没有获得国家有关部门许可的境内、境外机构在中国境内和领海以科学考察、探险、测绘、环境保护等名义收集地质和水文资料。违者中潜联将给予包括但不限于警告、吊销其相应的《中国潜水活动许可证》和《中国潜水教练执业资格证》等处罚,情节严重的人员交由国家安全部门处理。
第三十六条 所有参与潜水活动的人员要自觉做到爱护生态环境,禁止破坏、盗掘水下文化遗产。对在潜水活动中破坏生态环境、盗掘水下文化遗产的潜水人员,船长、船员、 领队、教练、导潜等都有权停止其潜水活动,由此造成的损 失由其自行承担,中潜联将吊销参与破坏、盗掘水下文化遗产的法人单位的《中国潜水活动许可证》和教练员的《中国潜水教练执业资格证》,触犯法律的人员交由相关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章潜水装备
第三十七条 取得《中国潜水活动许可证》的法人单位的潜水装备的使用和管理必须达到以下规定;
(一)不得将潜水装备租借给没有《中国潜水教练执业资格证》的教练员带领下的无潜水证书人员进行潜水;
(二)潜水装备的研制、生产与销售,必须符合国际或国家相关标准规定;
(三)潜水装备的检修规定:
气体压缩机:必须按照设备厂商的使用说明按时检修和保养,使用人必须具备相应气体压缩机操作的资质,必须按照设备厂商的规定更换气体过滤器,气体洁净度必须达到呼吸气体的国家标准;
气瓶:每年至少目视检测一次;每2年必须经水压测试 一次;接待潜水旅游为主的法人单位的气瓶,必须每半年目 视检测一次、每年经水压测试一次;合格气瓶必须加盖检测部门钢戳;无检测标志的气瓶必须停止使用,检测不合格气瓶必须强制报废;
呼吸调节器,浮力调节器(BCD):必须定期检修、保养, 有故障的必须停止使用;
提供给潜水者的潜水服装鞋帽:在使用前必须保持干爽, 破损率达20%必须停止使用;
用于出租的呼吸调节器、呼吸管的咬嘴,每更换一个客人必须消毒或更换;
潜水装备的检修,必须由专业维修人员进行。维修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证书为中潜联签发或由中潜联认可的设备厂商、国际检测机构等颁发的维修证书,且维修证书处于有效期内。设备生产厂商明确要求必须要有厂商认可的维修资质才能维修的设备,维修人员必须要具备厂商认可的维修资质。
对于《中国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所涉及到的设备和危险化学品,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具有相应的资质。
违反规定的法人单位,中潜联将给予包括但不限于警告、停业整顿、吊销《中国潜水活动许可证》等处罚。违反规定的教练员,中潜联将给予包括但不限于警告、吊销《中国潜水教练执业资格证》等处罚。造成人身伤亡的责任人,交由公安部门处理。
第三章法人单位的管理与《中国潜水活动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中国潜水活动许可证》是国家体育总局水上运动管理中心、中国滑水潜水摩托艇运动联合会作为中国境内潜水活动主管部门批准法人单位在中国境内开展潜水活动的许可证明。
第三十九条 在中国境内开展潜水活动的法人单位须取得中潜联颁发的《中国潜水活动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潜水活动。法人单位初次申请《中国潜水活动许可证》时,须向中潜联提交《中国潜水活动许可证》申请资料和法人单位申请加入中潜联的入会申请资料。资料经中潜联审核,满足相关规定的法人单位将会获得中潜联颁发的《中国潜水活动许可证》,同时也获得中潜联法人单位会员单位的资格。持有《中国潜水活动许可证》的法人单位必须在中潜联规定的时间内 完成《中国潜水活动许可证》的年度更新,不能履行会员义 务和不能满足更新条件的法人单位将不能更新《中国潜水活动许可证》,也将失去中国境内潜水活动的经营资格和中潜 联法人单位会员单位的资格,国家有另行规定的除外。
《中国潜水活动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中潜联申请复审换领新证书,复审的审查程序与初次审查相同。
第四十条 法人单位申请《中国潜水活动许可证》须具备但不限于下列条件:
(一)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
(二)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责任人签署的《中国潜水活动许可证》申请书;
(三)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责任人签署的中潜联会员单位入会申请书;
(四)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五)申请单位的章程和主要成员名单;
(六)申请单位的营业场所地址和联系方式;
(七)申请单位至少具有1名以上持有中潜联一星或一星以上《中国潜水教练执业资格证》的专职或兼职潜水教练员的资质证明;
(八)以开展培训业务为主的法人单位可以没有专属的潜水场地,但是须有10套(含)以上符合国家或国际标准的潜水装备,还要备有救生和急救氧气设备;
(九)以接待潜水旅游客人为主要业务的法人单位须有20套(含)以上符合国家或国际标准的潜水装备,还要备有救生和急救氧气设备;
(十)以潜水场地出租为业务的法人单位须提供潜水场地的所有权或经营权等的证明材料,以及救生和急救氧气设备。潜水场地深度超过40米或有封闭空间的须经过中潜联指派的具有相应技术潜水资质的《中国潜水教练执业资格证》考核官评审通过后 方可申请; !
(十一)以经营船宿潜水为业务的法人单位必须提供船舶的所有权或经营权证明材料、配套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人员、潜水服务人员和相关的船舶设备、潜水装备、以及符合潜水安全、救生和急救氧气设备等相关的设施,并经过中潜联指派的具有技术潜水资质的《中国潜水教练执业资格证》考核官审通过后方可申请;
(十三)中潜联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二条《中国潜水教练执业资格证》是中潜联批准具有潜水职业资格的潜水教练员,允许其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性潜水活动的许可证明,其有效期限为一年,须在有效期满前2个月内向中潜联申请更新证书。
第四十三条 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性潜水活动的职业人员必须同时持有由中潜联所批准的持有《中国潜水活动许可证》的潜水培训系统签发的潜水职业资格证书和中潜联颁发的相应级别的教练员《中国潜水教练执业资格证》。
第四十四条 获取《中国潜水教练执业资格证》须首先向中潜联申请成为中潜联个人会员,同时参加由中潜联主办的潜水教练员潜水教练员培训、考核,合格的教练员可取得中潜联颁发的具有有效期的《中国潜水教练执业资格证》和中潜联的个人会员资格。
第四十五条 获得《中国潜水教练执业资格证》的教练员必须在《中国潜水教练执业资格证》的许可范围内开展潜水活动。
第四十六条 获得《中国潜水教练执业资格证》的教练员须在中潜联指定时间内完成《中国潜水教练执业资格证》的资格年度更新,逾期或不履行会员义务的教练员将失去在中国内地从事经营性潜水活动的资格和中潜联的个人会员资 格。
《中国潜水活动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中潜联申请复审换领新证书,复审的审查程序与初次审查相同。
第四十七条 任何取得《中国潜水活动许可证》的潜水培训系统,有义务对个人教练员进行有效的监管,禁止没有取得《中国潜水教练执业资格证》的个人教练员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性潜水活动和签发各等级潜水证书。
第四十八条 取得《中国潜水教练执业资格证》须具备但不限于下列条件: :
(一) 持有取得《中国潜水活动许可证》的潜水培训系 统签发的潜水教练证,或中潜联规定的符合参加教练员培训条件的潜水员。
(二) 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不能有被潜水培训系统开除的记录和个人信用信息不良的记录;
(三) 须参加由中潜联主办的教练员《中国潜水教练执业资格证》的考试,且考试合格;
(四) 四星《中国潜水教练执业资格证》的教练由中潜 联评定、授予;
(五) 《中国潜水教练执业资格证》考核官是从考核官 候选人中经全体在职考核官会议中表决一致同意,并经中潜联审核批准当选成为《中国潜水教 练执业资格证》考核官;
(六) 世界水下运动联合会(CMAS)是国际奥委会认可的国际潜水运动唯一官方组织,中国是其会员国。 中潜联合法取得了与该组织的训练标准相互认 证,在中国境内考取中潜联和CMAS联合认证的 教练员,在获得相应的教练员证的同时,即获得相应的《中国潜水教练执业资格证》。
第四十九条《中国潜水教练执业资格证》依教练员能力、资历和职责分为四个教练员等级,以及一个《中国潜水教练执业资格证》考核官等级:
(一)一星《中国潜水教练执业资格证》的教练员
持有一星《中国潜水教练执业资格证》的教练员可签发 职业资格证书所属潜水培训系统教学资格内的潜水深度20 米以内的初级潜水员证书和该深度范围内的专项潜水资格 证书。
参加一星《中国潜水教练执业资格证》培训考试的人员至少年满18周岁。
应考的人员应达到以下能力:专业的潜水理论知识、示 范等级的潜水技术、充分的潜水理论与技术教学能力(包括 教室、限制水域、开放水域的教学能力)、扎实的救生技能、充分的潜水管理与监督能力、以及丰富的潜水经验,且满足以下先决条件: ,
(二)二星《中国潜水教练执业资格证》的教练员。
持有二星《中国潜水执业资格证》的教练员可签发其资格证书所属潜水培训系统内其获得的相应教学资质内的所有潜水员级别证书。
参加二星《中国潜水教练执业资格证》考试的教练员至 少年满20周岁。 .
应考的人员应达到以下能力:专业的考评能力和潜水理论知识、示范等级的潜水技能、充分的潜水理论与技术教学能力(包括教室、限制水域、开放水域的教学能力)、扎实的救生技能、充分的潜水管理与监督能力、以及丰富的潜水经验,且满足以下先决条件:
(三)三星《中国潜水教练执业资格证》的教练员
持有三星《中国潜水教练执业资格证》的教练员可签发其资格证书所属潜水培训系统内其获得的相应教学资质内 的所有潜水员和教练员级别证书。
参加三星《中国潜水教练执业资格证》考试的教练员至少年满22周岁。 |
应考的人员应达到以下能力:专业的考评能力和潜水理论知识、示范等级的潜水技能、充分的潜水理论与技术教学能力(包括教室、限制水域、开放水域的教学能力)、扎实的救生技能、充分的潜水管理与监督能力、以及丰富的潜水经验,且满足以下先决条件:
三星教练员可签发所有级别潜水员和一、二星教练员证书,以及本人持有证书的潜水专项证书。
(四)四星《中国潜水教练执业资格证》的教练员
四星《中国潜水教练执业资格证》是中潜联授予教练员的最髙荣誉资格,该级别的教练员受中潜联的委派可以主持中潜联的教练员培训和考评工作、协助中潜联起草有关的标准、规章和制度、代表中潜联参与社会活动和对外交流等。
该级别的教练员资质由中潜联评定,须具有三星《中国 潜水教练执业资格证》15年以上且协助中潜联对中国境内潜水运动的发展做出过突出贡献。
(五)《中国潜水教练执业资格证》考核官
《中国潜水教练执业资格证》考核官受中潜联的指派可以参与教练员《中国潜水教练执业资格证》的考评工作,两名考核官组成的考评组可签发一星和二星《中国潜水教练执业资格证》,三名考核官组成的考评组可签发三星《中国潜水教练执业资格证》。
《中国潜水教练执业资格证》考核官须至少年满28周岁,至少持有三星《中国潜水教练执业资格证》5年以上,自愿向中潜联申请。 i
成为《中国潜水教练执业资格证》考核官须经中潜联的专职工作人员或在职的考核官推荐,经在职考核官全员表决一致同意,并报中潜联审核批准后才能获得考核官资格。考核官的总人数将由在职考核官讨论和表决,并经全体在职考核官一致同意确认,并报中潜联批准和备案。
中潜联将不定期举办对考核官候选人加入《中国潜水执业资格证》考核官的全体考核官表决会议。
考核官任职期间及离职后的5年内不允许教授任何潜水培训系统的教练员培训课程。
申请离职的考核官,中潜联将首先给予其二星《中国潜水教练执业资格证》,离职5年期满后自动恢复其三星《中国潜水教练执业资格证》。
考核官任职期间必须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行端正, 严禁拉帮结派、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等。对于违反规定的考核官,中潜联将取消其考核官资格、吊销其《中国潜水教练执业资格证》,触犯法律的人员交由公安机关处理。被吊销《中国潜水教练执业资格证》考核官的候选人推荐人,将受到永久取消其推荐考核官候选人资格的处罚。
在职考核官实行年度工作考核制,参考考评基地反馈意见,如有不适合考核官任职条件的,经考核官全体大会表决超过半数同意确认该考核官不再符合任职条件,报中潜联审核批准予以劝退。对劝退的考核官,中潜联将首先给予其二星《中国潜水教练执业资格证》,5年期满后自动恢复其三星《中国潜水教练执业资格证》。
关于获取自由潜水、美人鱼、水下曲棍球、技术潜水、水下定向、水下摄影等潜水项目的《中国潜水教练执业资格证》的要求后续发布。
第五十条 潜水员
中潜联的潜水员资格分为四个级别:
(一)一星潜水员:须年满14周岁,是受监护的“非自主” 潜水员,其所有潜水活动须在三星级潜水员(含)以上级别的潜水员直接带领下进行;可使用空气,在无遮顶、可直接上升至水面的环境,进行最大深度不超 过20米的免减压潜水。
(二)二星潜水员:须年满16周岁,属于“自主潜水员”, 具备足够经验,可与其他至少为同级别的合格潜水员结伴进行潜水。可使用空气,在无遮顶、可直接上升至水面的环境,进行最大深度不超过30米的免减压潜水。
(三)三星潜水员:须年满18岁,至少有50次开放水域 潜水经验,有能力和其他同等级别的潜水员安全地组织、计划和执行潜水(最大潜水深度不超过56米);并有能力带领其他潜水员,在各自相应级别潜水资格范围内,进行开放水域潜水。达到三星以上资格的持证潜水员具有初级休闲潜水的救援能力,但并不能满足专业潜水救援的要求。
(四)四星潜水员:四星潜水员是最高级别潜水员,须年满20岁,在三星潜水员的基础上,至少有100次开放水域潜水经验;具有更高潜水技术和理论知识水平。可在最大深度不超过6米的平静水域,协助教练进行基础潜水技能教学,以及带领体验潜水;每次带领体验潜水的人数不得超过1人。带领体验潜水者须按照中潜联“体验潜水”培训标准进行,如因降低 标准或违背职业道德,对体验者造成负面感受或伤害,一经查实,则即暂停或吊销相关涉事教练或潜导的《中国潜水教练执业资格证》或潜导资格证书。
以上四个星级潜水员详细标准见中潜联培训和考核标准。
第五十一条 潜水员或教练员在获得相应级别证书前, 须根据相应级别要求,提供符合标准的“潜水日志”证明,否则将无法获得证书。“潜水日志”须由每次组织潜水活动的教练、潜导或俱乐部签名(含教练或潜导证书编号)或盖章证明,否则记录无效。提供“潜水日志”证明的人员级别应不得低于四星潜水员,如对“潜水日志”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即暂停或吊销相关涉事教练或潜导的《中国潜水教练执业资格证》或潜导资格证书;和俱乐部的《中国潜水活动许可证》,同时中潜联将予以备案和公示。
第五章 在中国境内开展潜水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和境外非政府组织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国(地区)企业和境外非政府组织,是指在境外合法成立,在中国境内开展潜水活动依法成立的境内代表企业或机构,按照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法人单位。
第五十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开展潜水活动须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注册,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
第五十四条 外国(地区)潜水企业在中国境内开展潜水培训业务,其培训系统项下的培训课程标准和准则等均须在中潜联备案,经中潜联审核批准后方可在中国境内开展潜水活动。
第五十五条 外国(地区)企业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潜水经营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开展体育活动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取得中潜联颁发的《中国潜水活动许可证》后,雇佣持有《中国潜水教练执业资格证》的教练上岗,方可开展潜水活动。
第五十六条 外国(地区)企业和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潜水活动,应当遵守我国对体育活动管理方面的各项规定,并规范使用活动名称,未经国家相关部门同意,冠名不得使用包括但不限于“世界”、“国际”、“全球”、 “亚洲”、“中国”、“中华”等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以及其它国家规定不允许使用的词汇。
第五十七条 外国(地区)企业和境外非政府组织应当以其在中国注册的名称和公司性质在许可的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内开展潜水活动,并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危害中国的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损害国家利益;
(二)违反中国法律、法规;
(三)损害公民体育权利和体育社会组织以及其它法人 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以潜水活动为名在中国境内进行募捐活动;
(五)没有获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在中国境内和领海以科学考察、探险、测绘、环境保护等名义收集地质和水文资料。
第五十八条 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潜水行业作为高危险性项目,国家制定了从业资格标准,使用统一的标志和标牌。在中国境内从事潜水经营和推广活动的外国(地区)潜水培训系统,必须按照中潜联相关规定取得《中国潜水活动许可证》,并缴纳相关费用后,才能在中国境内从事潜水经 和推广活动。
第五十九条 外国(地区)潜水培训系统向中国境内潜水法人单位和中国籍教练员收取的会员会费、潜水教材及证书费等均不得高于对其他国家和地区同级别会员的收费标准。否则中潜联将给予潜水培训系统包括但不限于警告、停业整 顿、吊销其《中国潜水活动许可证》等处罚。
第六十条 外国(地区)企业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完成《中国潜水活动许可证》更新备案手续,审核通过后方可在下一年度继续开展潜水活动。
第六十一条 在中国境内开展潜水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须做好本系统的潜水安全管理工作,做好所辖法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的培训和品质管理工作,在发生本系统内的潜水人员伤亡时要及时提交书面的《潜水事故报告》上报中潜联和政府相关部门,并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
第六十二条 在潜水人员伤亡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的法人单位和教练员所属的外国(地区)潜水培训系统,中潜联将对该潜水企业提出警告等处罚,一再发生伤亡事故的潜水企业,中潜联将吊销其在中国境内开展潜水经营和推广活动的《中国潜水活动许可证》。
第六十三条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潜水经 营活动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依法纳税。对于税务部门认定有偷逃税行为的潜水培训系统,中潜联和政府相 关部门将给予其相应的处罚,税务部门认定其有严重的偷逃税行为的,中潜联将依法吊销该企业在中国境内的潜水经营和推广活动的《中国潜水活动许可证》,触犯法律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I
第六十四条 外国(地区)潜水企业必须每年在《中国潜水活动许可证》资格更新时向中潜联报备注册在中国境内的法人单位会员的公司名称、公司营业地址、公司负责人、公司联系电话,个人会员里中国籍潜水教练员的姓名、居住地地址、联系方式、最高等级证书等相关资料。
第六十五条 外国(地区)潜水企业有义务参加中潜联和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的与潜水经营和推广活动有关的会议,并执行相关的国家政策。
第六十六条 外国(地区)潜水企业申请《中国潜水活动许可证》,应当向中潜联提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申请材料:
(一)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责任人签字的《中国潜水活动许可证》申请书;
(二)境外潜水培训系统名称、注册地、法定代表人、章 程;
(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四)境外潜水培训系统的课程标准和准则等;
(五)境外潜水培训系统在内地从事潜水活动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潜水教材、潜水活动区域、专业技术人 员、设施设备等;
(六)雇佣持有《中国潜水教练执业资格证》的人员信息;
(七)中潜联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六章 针对国家专业应急救援领域的水域救援潜水教学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应急救援领域水域救援潜水是指以拯救遇险人员的生命为目的,采用潜水方式进行营救遇险人员的行为。
第六十八条 持有有效《中国潜水教练执业资格证》、品行优良、有意愿在中国境内协助国家应急救援领域水域救援潜水教学工作的教练员,须向中潜联申请、经中潜联推荐、国家应急管理部有关部门统一培训和考核,考试合格获得国家应急水域救援潜水教学许可资质后,才允许参与国家及民间专业应急救援领域水域救援潜水教学工作。严禁没有取得相应教学资质的教练员从事该领域潜水教学工作,违者中潜联将吊销其《中国潜水教练执业资格证》。
第七章 罚则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管理规定的法人单位和个人,中潜联将会同国家相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中国潜水教练执业资格证》或《中国潜水活动许可证》等处罚,同时中潜联将备案和予以公示。
第七十条 触犯法律的人员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颁布前已经从事经营性潜水活动的、不符合本规定的法人单位和个人,应当据以下情形分别在规定时间内补办相关资质,否则不允许继续在中国境内继续开展经营性潜水活动!
(一)未取得《中国潜水活动许可证》在中国境内从事潜水活动的潜水培训组织须在2022年12月31日前 按本规定补办相关资质;
(二)从事经营性潜水活动的、不符合本规定的法人单位和职业人员须在2022年12月31日前按本规定补办相关资质;
(三)从事二星《中国潜水教练执业资格证》等级范围 内潜水活动的职业人员须在2023年12月31日前按 本规定取得相应级别《中国潜水教练执业资格证》;
(四)从事三星《中国潜水教练执业资格证》等级范围 内潜水活动的职业人员须在2024年12月31日前按 本规定取得相应级别《中国潜水教练执业资格证》;
(五)执行时间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另行调整。
第七十二条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中潜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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